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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指南
2021-04-01      浏览人次:0

一、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16179元

  特别提示:

  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川办发[2018] 59号文和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 应及时缴纳。

  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0.8%

  (二)、个人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特别提示:

  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 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 42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 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三、缴费方式

  1、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3、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四、缴费日期

  当月20号

  五、缴费时限

  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温馨提示:

  1.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中断不超过3个月并且补缴的,算连续缴纳,不影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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