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至11月27日(窗口现场办理限工作日工作时间)。
本次参保所属医保待遇享受周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12个月。
缴费方式
一、现场缴费
二、通过社保卡“代扣代缴”缴费
三、通过宁波医保通APP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1)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成年居民);
(2)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
(3)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他未成年人 (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4)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简称中小学生);
(5)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简称大学生)。
用人单位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在职职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雇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备注:如果职工在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应继续缴纳医保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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