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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工作上班后,还在继续领失业金?这样可以吗?
2020-06-03      浏览人次:0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温馨提示 :这里的“失业”指“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符合条件。所以可千万别“任性”,主动要求辞职是领不到这笔钱的。
No.2 外埠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怎样领取失业金呢?

(1)外埠城镇人员可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回原籍享受,

(2)也可申请在京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No.3 外埠城镇户籍参保人员每月能领取多少失业金呢?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以2019年为例。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706元发放。

温馨提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每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会有所调整,以当年通知为准。

No.4 外埠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失业金能领取多长时间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举个例子:小张2011年2月从河北到北京参加工作,工作期间正常缴纳失业保险,2019年3月小张失业了,办理领取外埠城镇户籍参保人员一次性失业金领取业务,按照他的累计缴费时间可确定他属于“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的情形,那么他可以领取失业金:12个月+4个月=16个月。
No.5 外埠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失业金领取流程和所需材

第一步:外埠城镇人员在职减少

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强烈建议)

2.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经办机构窗口报盘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 份、加盖公章和存有减员信息的报盘文件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材料

(1)《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2 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原件1 份并加盖公章(应注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原因、时间、申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并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温馨提示: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于申领次月发放至申领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申领单位在办理待遇申领业务前应参照“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业务流程提前办理银行账户信息采集业务,确保待遇的顺利发放。

二、外埠城镇人员转原籍申领材料

(1)《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2 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原件1 份并加盖公章(应注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并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3)用人单位需提供《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划转信息表》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

第三步:社保大厅办理

部分区需提前网上预约,并按照约号单上的地址按时办理业务。

(一)停领失业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三)违法领取失业金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领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

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怎么办?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剩余月数将作为下次失业的可领取月数,与重新就业后参加的失业保险缴交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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