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参保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1、18周岁以下人员;
2、18~20周岁,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18~20周岁,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5、上海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6、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7、上海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
8、上海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