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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额付款购房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2022-11-25      浏览人次:0

申请条件

  a)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经济租赁房以及市场租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b)1. 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 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 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材料

  1、购房人身份资料:

  购房人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购房人配偶首次办理提取登记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再次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政务查询授权书(柜台提供)。

  2、购房资料: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提供相应购房资料;购房资料为职工首次提取时提供,已就该住房办理过提取登记手续的,再次办理全额付款购房一次性提取的可不再提供。

  若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有其他住房,又通过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未使用贷款)购买私产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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